AppleCare for Enterprise

合約條款

身為按照適用買賣合約購買 APPLE 產品 (以下稱「標的採購」) 的商業企業購買者,你符合購買本文所述之補充保固維修計劃 (以下稱「維修計劃」) 的資格。聯絡 APPLE 要求依照本維修計劃提供支援服務,即代表你 (下文中稱為「企業」或「你」) 同意下列條款與條件 (以下稱「條款」) 可規範本維修計劃之服務的提供。請注意,依據設備買賣合約的有限保固或適用法律而提供的服務 (視情況而定),將受個別買賣合約及/或適用保固法律的規範。針對受本合約條款規範的服務而言,一旦與 APPLE 簽約獲得本維修計劃之服務,或註冊本維修計劃,即代表企業同意本合約條款。

這些條款中說明之退貨、退款和保固相關權利,是你除了法律規定以外享有的權利。

1. 維修計劃概略

本維修計劃為非保險式的補充保固,專為維修計劃文件 (以下稱「計劃確認書」) 所列之 Apple 原廠產品和搭售配件 (以下稱「保固裝置」),提供硬體維修與技術支援服務。本維修計劃旨在確保你透過標的採購取得的保固裝置,可持續以 Apple 備受推崇的高品質運作執行。計劃確認書納入本合約條款,構成其中一部。

除保固裝置外,Apple 也為 Apple 原廠滑鼠、Apple 電池充電器以及其他購自 Apple 並搭配保固裝置使用的 Apple 原廠配件 (與保固裝置合稱「保固設備」),提供硬體維修與技術支援服務。

本維修計劃包含三項為 Apple 企業客戶提供的獨有權益,以下是更為全面的說明:(a) 為適用於原始買賣合約中現有保固條款的保固設備,提供維修或更換的隔日 (營業日) 高階快速服務;(b) 在原始硬體買賣合約的保固條款到期後,於購買之保固所規定的額外期間內,為保固設備的材料和製造工藝缺陷,提供隔日 (營業日) 的高階維修或替換服務;以及 (c) 企業要求取自 Apple 所有並依其選擇提供給企業的 Apple iPhone、iPad 或 iPod touch 裝置更換或 Mac 或 Apple 品牌顯示器替換元件 (以下稱「維修元件」) 服務。本維修計劃亦為企業提供一天 24 小時、一週 7 天 (以下稱「24/7 全年無休」) 的強化 IT 支援服務。

2. 計劃期限

本維修計劃自企業註冊本維修計劃並經 Apple 接受當日開始,並於計劃確認書所載日期結束 (以下稱「計劃期限」)。我們會在購買日為你提供計劃確認書,或在購買日之後將計劃確認書自動傳送給你。本維修計劃的服務係附加於適用強制法規要求提供的服務、適用原始買賣合約包含的製造商硬體保固,以及免費技術支援。本維修計劃結束之後,Apple 將不再提供服務。

3. 依據本維修計劃提供的服務

3.1 硬體維修

如果於計劃期限內,你因下列事項向 Apple 提出有效服務要求:(i) 保固設備中出現材料與製造工藝方面的缺陷,或 (ii) 保固設備之電池蓄電量低於原規格標示的百分之八十 (80%),Apple 可能將 (a) 使用新零件或以前使用過並經過測試通過 Apple 功能要求的原裝 Apple零件,免費修復問題或缺陷,或 (b) 以新產品或由新的及/或以前使用過並經過測試通過 Apple 功能要求的原裝 Apple 零件組成之替換裝置 (以下稱「替換裝置」) 來更換保固設備。Apple 會盡合理努力來修理保固設備。依據本維修計劃提供的所有替換裝置,應至少具有與原始產品相同或大致相似的功能 (例如,具有相同功能的不同型號或具有不同顏色的相同型號)。若 Apple 更換保固設備,則退還 Apple 的原始保固設備便屬 Apple 的財產,替換裝置則為企業的財產,並應視為保固設備。替換的保固設備在剩餘期間內仍將適用於本維修計劃。

3.2 硬體維修選項

Apple 將透過以下一個或多個選項為企業提供硬體維修服務:

(i) 次日到府服務。次日到府服務適用於位在到府服務區域範圍之內的保固設備,詳情請見下列網頁:apple.com/hk/support/enterprise/onsite.html。一旦接獲服務區域內的到府服務要求,Apple 將派遣維修技師或指定的貨運業者,前往保固設備所在地點進行維修。保固設備可能於現場進行維修,或由維修技師或指定的貨運業者送至 Apple 授權維修中心 (以下稱「AASP」) 或 Apple 維修服務中心 (以下稱「ARS」) 進行維修。若保固設備於 AASP 或 ARS 據點維修,Apple 將於維修完畢後,安排將保固設備運送回企業。Apple 將盡合理努力,於規定的回應時間內,指派維修技師或指定的貨運業者抵達指定地點,回應時間請見下列網頁:apple.com/hk/support/enterprise/onsite.html。若維修技師或指定的貨運業者於約定時間到訪,但企業卻無代表引導入內,Apple 得就該次維修服務要求收取費用。如需更多關於到府服務的資訊,包括服務區域和回應時間,請前往:apple.com/hk/support/enterprise/onsite.html。

(ii) 攜至店內維修。大多數的保固設備產品均適用攜至店內維修,惟企業必須先與 Apple 的直營零售商店或 Apple 授權維修中心 (以下稱「AASP」) 簽訂協議,由其提供測試與維修方面的攜至店內維修服務,包括提供必要的維修計劃資訊。維修服務將在商店或 AASP 地點進行,或商店可將保固設備送至 Apple 維修服務 (以下稱「ARS」) 站進行維修。一旦企業或其代表接獲維修完成通知,企業或其授權代表必須立即取回保固設備,或聯絡服務代表,安排將保固設備送回你位於到府服務區域內的地點。Apple 將負擔運費,把保固裝置送回你的地點。

(iii) 郵寄維修。大多數保固設備產品亦適用直接郵寄維修服務。若 Apple 判斷保固設備符合郵寄維修的資格且你選擇這個維修選項,Apple 將寄送預付郵資單給你 (若你已無原始包裝,則會再附上包裝材料),請你依照 Apple 的指示將保固設備寄至 ARS 站。一旦完成維修,ARS 站會將保固設備送還給你。若你遵循所有指示,Apple 將支付保固設備往返你所在地點的運費。

(iv) 快速更換服務 (以下稱「ERS」) 或親自 (以下稱「DIY」) 零件維修。ERS 適用於特定的保固設備產品。DIY 零件維修適用於許多保固設備零件或配件,若你選擇這項維修,保固設備的維修將由你的資訊科技或類似部門 (以下稱「IT 部門」) 進行。若適用 ERS 或 DIY 零件維修,請按以下步驟進行。

(a) 需要將被替換之保固設備或零件退還給 Apple 的服務。Apple 可能會要求你提供信用卡授權,做為替換保固設備或零件之零售價格以及適用運費的保證金。如果你無法提供信用卡授權,則可能無法使用維修服務,Apple 將為你安排其他替代服務。Apple 會將替換裝置或零件寄給你,並一併附上安裝指示 (如果有的話),以及經替換之保固設備或零件的相關退還規定。若你確實遵循相關指示,Apple 將會取消信用卡授權,如此你即無須承擔保固設備或零件費用以及來回運費。如果你未能依指示退還替換之保固設備或零件,或是所退還的替換保固設備或零件不符合維修資格,Apple 將依已授權的金額對信用卡扣款。

(b) 不需要將被替換產品或零件退還給 Apple 的維修。Apple 將免費寄送替換裝置或零件給你,並附上安裝指示 (如有),以及有關棄置已替換產品或零件的相關要求。

(c) 就進行 ERS 或 DIY 零件維修服務相關所產生的任何人工成本,Apple 一概不予負責。若你在收到替換零件之後還需額外的 ERS 或 DIY 維修協助,請聯絡維修計劃列載的 Apple 代表。

3.3 技術支援

3.3.1 IT 部門技術支援

接受企業註冊後,Apple 將為適用於本維修計劃的 Apple 軟體產品或相關技術 (以下稱「支援產品」),提供技術支援服務 (以下稱「受支援服務」),詳情請見下列網頁:apple.com/legal/sales-support/applecare/docs/AppleCare_ Service_Plan.pdf (以下稱「維修計劃支援網頁」)。Apple 保留隨時修訂本維修計劃項下支援服務及/或支援產品的權利,惟須將最新更新項目公告於維修計劃支援網頁。Apple 修訂支援服務或支援產品,不得 (i) 實質減少 Apple 依據支援服務應提供企業的權益,或 (ii) 實質影響 Apple 提供支援服務的責任,或 (iii) 實質影響企業於支援服務享有之權利或權益。若有任何影響企業維修計劃的更新內容,Apple 最晚會於更新內容生效前三十 (30) 日,透過企業註冊的電子郵件信箱通知企業。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所載條款 (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納入本合約條款,構成其中一部。若本合約條款與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條款不一致,悉以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條款為準。

3.3.2 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

在本計劃期限內,Apple 將為你的終端使用者提供 24/7 全年無休的電話與網路技術支援資源 (以下稱「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就如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所載:apple.com/legal/sales-support/applecare/ docs/AppleCare_ Service_Plan.pdf。Apple 保留在任何時候通過在服務計劃支援頁面上刊發更新來修改服務計劃下所包含的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的權利。Apple 不會以下述方式修訂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i) 大幅減少向企業提供的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利益;(ii) 大幅影響 Apple 向企業提供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服務的義務;或 (iii) 大幅影響企業根據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獲得的權利或利益。若有任何影響企業維修計劃的更新內容,Apple 最晚會於更新內容生效前三十 (30) 日,透過企業註冊的電子郵件信箱通知企業。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所載條款 (以最新修訂版本為準),納入本合約條款,構成其中一部。若本合約條款與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條款不一致,悉以維修計劃支援網頁條款為準。

技術支援可能涵蓋安裝、啟動、設定、故障診斷及回復 (資料回復除外) 等協助,其中包括儲存、擷取及管理檔案、解釋系統錯誤訊息,以及做出硬體是否需要維修的判斷。Apple 將提供支援軟體最新版本和前一主要版本的支援。本條所稱「主要版本」一詞係指由 Apple 商業發行之軟體的重要版本,版本號碼格式如「1.0」或「2.0」,且亦非測試版或預先發行之格式。

3.4 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範圍

依據本維修計劃,Apple 將為下列項目提供終端供使用者技術支援:

(i) 保固設備。

(ii) macOS、iOS、iPadOS、tvOS 和 watchOS 作業系統 (以下稱「OS」),以及設計用以搭配保固設備操作的 Apple 原廠軟體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 Keynote、Pages、Numbers、Photos、iMovie、GarageBand、Aperture、Final Cut Pro、Logic Pro、Motion、Compressor、MainStage (亦統稱「軟體」)。Apple 亦使用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 Mac 上 Apple 作業系統伺服器軟體 (以下稱「macOS 伺服器」) 的伺服器管理和網路管理問題提供技術支援。

(iii) 保固設備與支援電腦之間的連線問題。所謂「支援電腦」係指符合保固設備連線規格,並採用保固設備支援作業系統的電腦。

3.5 維修元件替換品庫 (以下稱「維修替換品庫」)

在計劃期限內,Apple 會提供企業兩 (2) 個 Apple 所有庫存替換品庫,以供企業基於任何理由更換維修元件 (每次要求均稱為一次「履行要求」)。

3.5.1 裝置替換品庫

Apple 會提供企業由相關 iPad、iPhone 和 iPod touch Apple 裝置組成的維修元件替換品庫 (以下稱「裝置替換品庫」),其中的裝置為全新或由新的及/或以前使用過並經過測試通過 Apple 功能要求的原裝 Apple 零件組成。視計劃確認書載明購買的維修替換庫功能而定,企業允許的裝置替換庫履行要求總次數,應不得超過依本維修計劃提供之保固裝置總數量的下列百分比:


維修替換品庫:

5%

維修替換品庫+:

10%


除了第 4.1.1 節所述之狀況外,只要企業將欲替換的保固裝置歸還給 Apple,即可隨時因任何理由從裝置替換品庫中抽選裝置,用以替換 iPad、iPhone 或 iPod touch 保固裝置,但必須始終視裝置替換品庫中剩餘之相關維修元件的庫存狀況而定。退還 Apple 的保固裝置應屬 Apple 的財產,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或其他負擔,而取自裝置替換品庫的替換品應屬企業的財產,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或其他負擔。裝置替換品庫的替換品,型號應與歸還給 Apple 的保固裝置相同。

3.5.2 元件替換品庫

Apple 會提供企業由全新或由新的及/或以前使用過並經過測試通過 Apple 功能要求的原裝 Apple 零件組成之足以完全重組出任何 Mac 或 Apple 品牌顯示器保固裝置之所有相關 Mac 或 Apple 品牌顯示器元件零件所組成的維修元件替換品庫 (以下稱「元件替換品庫」)。Apple 應有權酌情決定為了使 Mac 或 Apple 品牌顯示器保固裝置恢復運作而必須更換的零件。企業提出的每一項履行要求,無論履行要求所需的單獨零件數,都應視為一次履行要求。Apple 會安裝替換維修元件,無須企業支付費用。視計劃確認書應載明之購買的維修替換庫功能而定,企業允許的元件替換庫履行要求次數,應等於依本維修計劃提供之 Mac 或 Apple 品牌顯示器保固裝置總數量的下列百分比:


維修替換品庫:

2%

維修替換品庫+:

4%


任何從元件替換品庫抽選,並安裝到 Mac 或 Apple 品牌顯示器保固裝置中的零件,都應成為企業的財產,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或其他負擔。安裝元件替換品庫的零件時,從 Mac 或 Apple 品牌顯示器保固裝置中取出的任何零件,都應該成為 Apple 的財產,且不附帶任何留置權或其他負擔。

若本維修計劃因故在企業使用裝置替換品庫和/或元件替換品庫中所有可用維修元件之前結束,企業對該等替換品庫內維修元件的權益和權限應立即終止,且該等替換品庫中維修元件的所有權將立即無條件歸為 Apple 獨有。

3.5.3 本維修計劃適用於維修元件

本維修計劃應適用於所有維修元件,且每個維修元件本身都應在維修計劃剩餘期間內成為保固裝置,或包含在保固裝置內。

3.5.4 未能將替換的維修元件歸還 Apple

如果企業因任何原因要求從其可用的維修替換品庫取得替換品,並以有意歸還替換的裝置或元件作為前提,但是卻沒有在收到維修元件後的 14 天 (營業日) 內將其歸還給 Apple,或未依 Apple 程序或 Apple 書面規定歸還給 Apple,Apple 會依供應給企業之裝置或元件的當時製造商建議零售價格,向企業收取維修元件的費用。在上述情況下,維修元件本身不會成為維修計劃中的保固裝置,亦不會視其為保固裝置的一部分。

4. 計劃限制

4.1 硬體維修和維修替換庫限制

4.1.1 同時適用於硬體維修和維修替換庫的限制

第 3.1 節中說明的硬體維修,和對於第 3.5 節中所述維修替換庫的取用權限,不適用於:

(i) 安裝、移除或處置保固裝置,或於保固設備維修或修復期間提供替代設備;

(ii) 序號遭到變更、污損或移除的保固設備,或未經製造商書面許可而修改功能或效能的保固設備;

(iii) 已經遺失或遭竊的保固設備;

(iv) 由於本計劃中明確列出的保養損失以外的任何原因或損失,包括任何未經授權存取或未經授權使用相關系統、拒絕服務攻擊或接收或傳輸惡意代碼,導致用於儲存、處理、存取、傳輸或接收保固裝置內資訊的任何電子硬體或軟體或其元件的損失、喪失使用權、損壞、無法存取或無法操作;或

(v) 保固裝置儲存的任何電子資料之丟失、無法使用、損壞、錯誤、無法存取或無法操作,包括因未經授權存取或未經授權使用相關資料、拒絕服務攻擊或接收或傳輸惡意代碼而造成的任何相關損失。

4.1.2 僅適用於硬體維修的限制

第 3.1 節中說明的硬體維修,不適用於:

(i) 下列因素造成的損害:(a) 非保固設備的產品,(b) 非因材料和製造工藝缺陷、火災、地震、水災或其他外在因素而導致的濫用、輕忽、故意或蓄意行為、不當使用以及液體接觸,(c) 將保固設備用於製造商許可或規定以外用途,或 (d) 由非 Apple 代表或 AASP 進行的維修 (包括硬體升級和擴充);

(ii) 保固設備的外觀損壞,但在其他方面不影響保固裝置的功能,包括但不限於刮傷、凹陷和連接埠上的塑膠斷裂;

(iii) 對保固設備進行的預防維護;

(iv) 保固設備包含有害物質,包括但不限於會對人體健康帶來風險的生物物質和過敏原;

(v) 正常磨損或產品正常老化造成的缺陷;或

(vi) 過度或災難性損壞 (例如保固設備遭到壓壞、彎折,或是部分或全部浸入液體)。

4.2 技術支援

本維修計劃第 3.3 節所述技術支援不包含下列項目:

(i) 將軟體升級至現有最新版本可以解決的問題,但條件是 Apple 應向企業提供升級軟體所需的指示和支援;

(ii) 企業或其員工或代理商以保固設備或軟體規定以外方式,使用或修改保固設備、OS 或原廠軟體;

(iii) 第三方產品和軟體或其於保固設備、OS 或原廠軟體之效能或互動的使用者技術支援;

(iv)「測試版」、「搶先發行版」或「預覽版」OS 軟體或 Apple 原廠軟體或標示類似字樣之軟體的技術支援;

(v) 伺服器 macOS 軟體的終端使用者技術支援服務,但使用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處理 Mac 上 macOS 伺服器管理和網路管理問題的情況除外;

(vi) 第三方網路瀏覽器、電子郵件應用程式和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軟體,或使用該等軟體必要的 OS 設定;

(vii) 任何放置於或記錄於保固設備上的軟體或資料之受損或遺失;軟體程式和使用者資料的還原及重新安裝並未包含在維修計劃之中;

(viii) 網際網路、指令碼處理、FX 指令碼處理、程式設計、編譯、偵錯、基礎架構設計、內容建立、內容自訂、多媒體專案規劃/設計、資源管理、預算編列、教育訓練相關問題或其他問題,但屬於維修計劃明定支援服務範圍者除外;

(ix) 由於本計劃中明確列出的保養損失以外的任何原因或損失,包括任何未經授權存取或未經授權使用相關系統、拒絕服務攻擊或接收或傳輸惡意代碼,導致用於儲存、處理、存取、傳輸或接收保固裝置內資訊的任何電子硬體或軟體或其元件的損失、喪失使用權、損壞、無法存取或無法操作;或

(x) 保固裝置儲存的任何電子資料之丟失、無法使用、損壞、錯誤、無法存取或無法操作,包括因未經授權存取或未經授權使用相關資料、拒絕服務攻擊或接收或傳輸惡意代碼而造成的任何相關損失。

5. 技術支援限制

5.1 支援事件

「支援事件」係指可歸責於單一原因之特定單獨問題。Apple 將盡最大努力解決支援事件,但不保證支援事件都可獲得解決。Apple 有權自行決定支援事件構成要素,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決定支援事件解決與否。一般而言,只要企業收到下列項目之一,即代表支援事件已獲解決:(a) 可用以解決問題的資訊;(b) 如何取得解決問題之軟體解決方案的資訊;(c) 說明問題係由無法解決之已知因素或不相容於受支援產品所造成的通知;(d) 指出問題可透過升級至受支援產品較新版本解決的資訊;或 (e) 說明問題係硬體設備問題的通知。

5.2 回應時間

除維修計劃支援網頁上維修計劃營運時間中說明的例外情況外,Apple 將提供 24/7 全年無休的支援服務。Apple 將盡最大努力,於本維修計劃規定回應時間內回應支援服務要求,但不保證能在特定時間內解決問題。

5.3 用途

支援服務不得用於高風險活動或工作,包括但不限於運作核子設施、飛機導航、通訊系統、用以派遣初期應變人員的系統、航空交通管制服務、維生系統或服務,或其他一旦支援服務無法迅速達成所需結果,就可能導致人員傷亡或嚴重人身或環境損害的活動。

5.4 技術聯絡人

支援服務的提供對象,僅限企業於註冊時指定並經本維修計劃許可的人士或代理商 (以下稱「技術聯絡人」)。技術聯絡人係企業或代表企業與 Apple 之間有關維修計劃技術支援事宜之唯一聯繫窗口。若企業有意變更技術聯絡人,必須提前至少五 (5) 日,寄送書面通知至下列適用地址,通知 Apple 變更事宜,或依照維修計劃開始之初提供的指示文件,透過企業的安全客製化網站,直接輸入變更人選。

6. 獲得維修和支援

你可依照計劃確認書中提供的指示取得維修服務。

7. 企業責任

7.1 一般規定

為獲得維修服務,企業必須註冊維修計劃,並遵守 Apple 提供的使用指示。關於企業與 Apple 聯絡的電子信箱和電話線路,企業應自行負擔所有相關設置與維護費用。企業要求支援服務時,應配合 Apple 提供診斷技術問題所需的資訊。檔案、資料或程式如有遺失或變動,企業應自行負責所有復原或重建工作。企業應維持並執行完整的資料備份和災害復原計畫。企業應自行負責自身機密或專屬資訊之各項安全。企業及其技術聯絡人不得向 Apple 揭露具有智慧財產權之機密、專屬或其他資訊,使 Apple 產生面臨賠償責任之虞。企業及其技術聯絡人應對其尋求支援服務之支援產品及其運行所在之電腦系統,具備合理了解。企業不得將支援服務移轉予第三方。支援服務僅供企業內部使用,未經授權散布支援服務,將構成立即終止本維修計劃之理由。企業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未經授權散布和使用支援服務之情況。企業不得濫用其受到或使用中的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利用支援服務進行日常更新,或其他在企業內部 IT 部門負責或技能之合理範圍內的工作。

若支援服務係依據維修計劃於企業地點提供,企業應確保 Apple 或其授權代表能在約定時間進入企業地點。企業應維持足夠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利 Apple 執行支援服務。

7.2 最低機台數

在本維修計劃期間,企業在 AppleCare for Enterprise 的註冊保固裝置數量必須始終維持至少 200 台 (以下稱「最低機台數」)。如果在本維修計劃期限內的任何時候,企業的機台數少於 200 台為時超過 十二 (12) 個月,應視為企業違反本維修計劃的條款,且 Apple 可能會依據「第 11 節 - 取消」而取消本維修計劃。此外,Apple 可能會允許企業在本維修計劃期間為額外裝置購買 AppleCare for Enterprise,以擴增企業的機台數或維持其最低機台數的要求。可用價格和服務條款可能因地而異。

8. 遠端存取支援服務

Apple 得依本維修計劃,透過網際網路遠端存取技術提供支援服務,若取得企業許可,亦得透過安裝和使用遠端存取軟體,控制並收集企業電腦上的資訊。企業或代表企業安裝和使用遠端存取軟體,代表其允許 Apple 以上述方式提供支援服務。支援服務工作階段結束之後,全部或部分遠端存取軟體檔案可能仍存在於企業電腦。遠端存取軟體之所有權及其中所有智慧財產權,仍為 Apple 或其授權人所有。使用適用之遠端存取軟體, 可能需要遵守下列網址所載之其他授權條款:apple.com/legal/sales-support/remote-support/。企業不得對遠端存取軟體的任何部分,進行解編或還原工程。提供遠端支援服務時,Apple 僅會從企業電腦存取、控制和收集其合理認為分析和處理支援事件所需之資訊。Apple 建議企業關閉無關支援事件的所有檔案和應用程式。遠端存取軟體或企業電腦的功能,會讓企業可隨時終止遠端支援服務工作階段。

9. 免責聲明

APPLE 無法保證支援事件一定能獲得解決,但 APPLE 將盡合理努力,盡職盡責,以專業方式執行本維修計劃規定的支援服務。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本合約列載之明示擔保及救濟權利均為專屬權利,並取代所有其他口頭、書面、法定、明示或默示之擔保、救濟和條件。在適用法律允許範圍內,Apple 及其授權人特此聲明,不提供任何法定或默示擔保 (無論是否因本合約產生或相關者),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或符合特定用途之默示擔保。

10. 責任限制

在法律允許範圍內,APPLE 及其授權人依本合約條款應負擔之責任,不得超過企業為訂購本維修計劃支付之金額。無論何種情況下,APPLE 及其授權人都不對基於任何責任理論、因任何本合約條款規定之外的行為 (無論是侵權行為,包括過失、合約、不當得利或其他行為) 而導致的間接、特殊、附隨性或衍生性損害負責,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資料遺失、損害或錯誤、使用權喪失、設備或設施損失、業務中斷,無論 APPLE 及其授權人是否有被告知該等損失發生之可能性。遠端存取軟體適用之授權條款可能尚有其他免責聲明,詳見 apple.com/legal/sales-support/remote-support/

11. 取消

你可以隨時基於任何原因取消本維修計劃。若你決定取消本維修計劃,可以撥打以下電話號碼聯絡 Apple,或採郵寄方式,將書面通知連同計劃合約號碼傳送至下表所列適當地點。你必須將維修計劃的原始購買證明副本連同通知一起寄送。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規定,若你在購買或接受本維修計劃 (以較晚發生者為準) 後三十 (30) 日內取消,你將收到全額退款減去依本維修計劃提供維修所需費用的金額。若你在接受本維修計劃之後超過三十 (30) 日才取消,將依原始購買價格按比例退款。按比例退款是根據尚未履行之維修計劃期間比例計算,並減去依本維修計劃提供維修所需之費用。

退款聯絡資訊

國家/地區地址電話號碼
國家/地區
美國
地址
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P.O.Box 149125, Austin, TX 78714-9125, U.S.
電話號碼
800-APL-CARE
(800-275-2273)
國家/地區
加拿大
地址
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120 Bremner Blvd, Suite 1600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J 0A8
電話號碼
800-263-3394
國家/地區
香港
地址
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Apple Asia Limited of 2401 Tower One, Times Square, Causeway Bay, Hong Kong
電話號碼
2112-0099
國家/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址
AppleCare Administration, Apple Computer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Building 6, District C, 88 Maji Road,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China
電話號碼
(86) 4006-272273
國家/地區
日本
地址
AppleCare Service and Support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6-10-1 Roppongi, Minato-ku Tokyo 106-6140, Japan
電話號碼
0120-APPLE-5 
(0120-27753-5)
國家/地區
所有歐洲、中東、印度和非洲國家
地址
Apple Customer Support, Hollyhill Industrial Estate, Hollyhill, Cork, Republic of Ireland
電話號碼
法國境內:
(+33) 0805 540 003
英國境內:
0800 107 6285
印度境內:
00080 01009009
以色列境內:
1809344329
波蘭境內:
00800 4411857
國家/地區
阿聯酋
地址
Apple M E FZCO
Dubai Branch
Emaar Square, Bld.4, Unit 302, PO Box 116977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電話號碼
8000 444 0407
國家/地區
沙特阿拉伯王國
地址
Apple Saudi Arabia LLC
Level 30, Faisaliah Tower
King Fahad Highway
Olaya District
P.O Box 54995
Riyadh 11524, Saudi Arabia
電話號碼
800 844 9724

除非適用當地法律另有規定,Apple 可於下列情況終止維修計劃:(a) 提前至少十五 (15) 日以書面事先通知企業之後,企業仍未支付維修計劃的到期費用,(b) 提前至少三十 (30) 日以書面事先通知企業之後,企業仍未矯正違反本合約條款的行為,(c) 企業違反維修計劃提供軟體適用的軟體許可協議條款,或 (d) 企業或其員工或代理商有詐欺行為或重大不實陳述。除非適用的當地法律另有規定,Apple 可基於無法取得保固設備的維修零件理由,取消本維修計劃,惟須提前三十 (30) 日以書面通知企業。若因為無法取得維修零件而取消本維修計劃,Apple 將根據維修計劃尚未履行的期間,按比例退款。本維修計劃基於任何原因終止後,第 9、10 和 15 條仍繼續有效。

12. Apple;準據法

「Apple」係指下表所列任一公司,根據企業主要營業地點而定。雙方同意本合約條款受購買所在、或 (如有不同) 企業主要營業地點所在國家/地區 (或區域) 法律規範,且個別國家/地區 (或區域) 之法院擁有合約相關事務之管轄權。

銷售管轄權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Apple地址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加拿大
Apple
Apple Canada Inc.
地址
120 Bremner Blvd, Suite 1600

Toronto, Ontario, Canada

M5J 0A8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法國、以色列、波蘭和英國
Apple
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mited
地址
Hollyhill Industrial Estate Hollyhill, Cork, Republic of Ireland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香港
Apple
Apple Asia Limited
地址
2401 Tower One, Times Square, Causeway Bay;
Hong Kong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日本
Apple
Apple Japan Inc.
地址
6-10-1 Roppongi, Minato-ku Tokyo 106-6140, Japan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
Apple
Apple Computer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地址
Building 6, District C, 88 Maji Road, Shanghai Pilot Free Trade Zone, China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美國
Apple
Apple Inc.
地址
One Apple Park Way, Cupertino, CA 95014, U.S.A.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印度
Apple
Apple India Private Limited
地址
19 Floor, Concorde Tower C,
UB City No 24 Vittal Mallya Road Bengaluru 560001, India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阿聯酋
Apple
Apple M E FZCO
地址
Emaar Square, Bld.4, Unit 302, PO Box 116977
Dubai, United Arab Emirates
購買所在國家/地區或區域
沙特阿拉伯王國
Apple
Apple Saudi Arabia LLC
地址
Apple Saudi Arabia LLC
Level 30, Faisaliah Tower
King Fahad Highway
Olaya District
P.O Box 54995
Riyadh 11524, Saudi Arabia

13. 軟體使用

若服務計劃提供軟體,則此類軟體為 Apple Inc. 或其授權人受著作權保護作品,企業得安裝、重製和使用僅為支援受支援產品而提供之軟體,但不得對軟體進行反向組譯、還原工程、修改、出租、租賃、出借或建立衍生作品。若軟體另受個別授權協議規範,則該個別授權協議之條款將規範軟體之使用。依本合約條款提供美國政府使用之軟體,屬於《美國聯邦採購規則》(「FAR」) 第 52.227-19 條定義之「受限制之電腦軟體」。美國政府對於該軟體享有之權利,詳見《美國聯邦採購規則》第 52.227-19 條。

14. 資料保護與隱私權

企業同意並了解 Apple 需要收集、處理和使用企業資料,以便執行維修計劃之服務和支援責任。其中可能包括依 Apple 隱私權政策之條款 (apple.com/legal/privacy),將企業資料傳輸至關係企業或服務供應商。Apple 將依 Apple 隱私權政策保護企業資訊。若企業員工想要取得 Apple 所持與其相關的個人資訊,或欲變更資訊內容,可至隱私權更新網頁 () 更新其聯絡偏好設定。Apple 得記錄企業代表或技術聯絡人與 Apple 間的部分或全部通話內容,做為教育訓練、品質控管與參考之用。

重要 - Apple 得依據法律和政策規定,針對在支援工作階段中留下的特定印象,向執法機關履行呈報義務。企業應將此義務告知其員工、代理商和承包商中持有保固設備者。

15. 其他事項

15.1 不得轉讓

未事先取得 Apple 同意,企業不得轉讓其維修計劃的權利或義務。未經授權之轉讓一律無效。

15.2 不可抗力

如因無法合理控制之理由導致延遲履約或無法履約,Apple 皆不負法律責任。

15.3 無棄權

對本維修計劃之違約行為的棄權,不構成對日後違約行為之棄權。

15.4 執行力

若管轄法院認定本維修計劃任一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仍具有完整效果及效力,且雙方應以符合立約原旨及本維修計劃經濟效益之有效可執行條款,取代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

15.5 完整合約

本維修計劃 (包括上述網頁提及的額外條款) 構成 Apple 與企業之間就維修計劃 (包括支援服務和維修替換品庫) 所達成之完整合意,取代先前有關標的事項之所有協商、協議和共識,除以書面為之並經 Apple 授權代表簽署外,任何條款增刪或修改均不對 Apple 產生約束力。企業透過訂單或其他文件提出之條款或條件一律無效,Apple 於此明確拒絕。

021224 Master Terms AppleCare for Enterprise v2.7 – Traditional Chinese